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序 言

京世华管理专修学院起源于1952年1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建立的北京石油学院。北京石油学院以清华大学石油系为主体,于1953年10月1日正式开学。1960年10月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69年11月学校迁至山东,1970年1月更名为华东石油学院,1981年6月设立华东石油学院北京研究生部;1988年2月学校更名为石油大学,并在华东石油学院北京研究生部的基础上建立石油大学(北京),形成了石油大学(华东)与石油大学(北京)两地相对独立办学的格局,1997年11月成为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5年1月学校更名为现校名,2006年12月成为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承载为国家石油石化工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提供高等教育支撑的使命,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注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国家、行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面向未来,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人才为本、学术为本,推进特色发展、开放发展、和谐发展,加强改革创新,突出内涵建设,努力创建国内著名、石油学科国际一流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保障自主管理,实现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简称中石大、石大;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East China),英文缩写为UPC。

第三条 学校主要办学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66号,在山东省东营市设有东营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着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优良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校风,发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弘扬“求真务实、创新图强”的精神。

学校的校训是“惟真惟实”。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七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能源企业集团参与共建。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进行宏观指导,依法对办学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与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等事项。

学校共建者根据共建协议对学校办学进行指导、给予支持。

第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行使在发展规划制订实施、学科与专业设置、招生、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内部收入分配、经费资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为前提,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不断完善办学自律制度体系。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一)学校坚持本科教育在办学中的基础地位。通过教育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方法,培养基础扎实、专业精深、实践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优势专业着力培养未来的行业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

(二)学校把加强研究生教育作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支撑。通过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及创造性地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具备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三)学校加强留学生教育与中外合作办学,招收优秀国际学生,推进与境外高校间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促进多元文化交流、营造国际化氛围。

(四)学校以系统的远程与继续教育服务石油石化及相关行业人力资源可持续开发,发展成人学历教育及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加强职业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目标,适应国家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追踪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在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时,充分吸纳相关行业部门及专家的意见。

学校学科专业保持以工为主,突出油气及新能源特色,综合发展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及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年度招生计划,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学校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开展自主招生工作。招收学生坚持“全面考核、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荣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把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作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着力点,坚持聚焦科技前沿、引领行业技术、服务区域经济,致力于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协同创新,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优势、智力优势、文化优势,为石油石化及能源产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教育培训、技术研发、政策咨询、资源共享等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借鉴吸收世界先进文化、发扬优良校风和学风,建设体现历史内涵、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加强文化育人、推动文化进步、形成文化辐射。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进行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处理本章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有关事项。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其他事项按照全委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可设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处理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组成,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情况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由校长根据讨论意见作出。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作为办学的咨议机构。董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

董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监督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推动学校与社会各界的合作,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由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全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在学院(部)设置教授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其他有关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

(三)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四)审议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章程;

(五)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奖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六)就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资源配置、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办学等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七)处理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成员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聘任。根据需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部)、研究院(所)或学位类别设分委员会,根据授权代行其部分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学位授予规则,确定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议学位点建设办法,确定学位点设置方案;

(三)决定学位授予和撤销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办法,遴选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处理其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及组织程序等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及决策的落实;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其闭会期间分别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作为执行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二)代表全体学生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民主管理,讨论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倡导和组织学生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讨论、决定应由其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据各自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自主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必要时可成立临时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部)。学院(部)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管理和使用本院(部)办学资源,负责本院(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以及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部)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学院(部)党委负责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院(部)改革发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部)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党委书记、副书记等,教授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设教授委员会,负责本院(部)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在本院(部)党组织的领导和学校教代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本院(部)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院(部)按学科、专业设立系、所(中心),承担教学、科研具体组织工作,其负责人由学院(部)负责选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学科作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基本依托,对学科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下的学科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研究院)、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作为校属研究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其负责人通过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性质和总体发展需要设置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开展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和运行,密切服务教学、科研。学校通过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与政府、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公民个人等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办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节 运行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自主制定办学规划,根据办学规划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建立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实施教学工作督导与自我评估制度,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保证人才培养目标实现。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和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各类学术组织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基层学术组织建设,完善学术监督制度,构建符合学术运行规律的学术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实施科学研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促进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依法自主设置岗位、聘用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职称评审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采取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和分类激励的人才管理机制,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按劳取酬、以岗定薪、责酬一致”的原则进行内部收入分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程序透明、规范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权利行使制度,完善咨询、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实行校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章 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设置各类教职员工岗位。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及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任、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发展大局和合法权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体,尊重和爱护人才,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为教职员工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建立健全进修、培训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职业能力发展与提高。

学校实行学术休假制度。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拥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分批次享受学术休假。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和奖惩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机制,保持教职员工申诉渠道畅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二节 学生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五)依照法律及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开展相关活动;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对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资源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以学生为主体,创造条件促进学生“以学习为中心,走全面发展之路”。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形式的资助项目。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三节 校友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北京石油学院、华东石油学院、石油大学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校友提供服务,组织校友进行工作交流、技术开发、文化教育、咨询服务等活动,欢迎和鼓励校友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建议、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注册成立校友总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性质,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等。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预决算、收入支出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相应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保证资产使用效益和运行安全。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及本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处理学校外部关系。

第七十九条 学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谋发展,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资源服务社会,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十一条 学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相关单位设立产学研合作委员会,负责制订产学研合作政策与计划,组织产学研合作项目及活动,推动产学研各方加深战略合作、加强协同创新,促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三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同根同源,两校共享相对独立办学前的学校历史、大学精神、学校文化、荣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历史文物、档案和校友。两校相对独立办学后,各为主体,相互支持,协同发展,共享“中国石油大学”校名以及由此衍生的资产和资源。两校组成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两校相关办学事宜。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徽标,由核心图案、建校时间与中英文校名组成。核心图案为学校标志性雕塑“创造太阳”的抽象体,下方为学校的建立年份“1953”,外环弧形上部为英文校名,下部为中文校名;徽面颜色为学校标准色深蓝色,中英文校名颜色为白色。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旗面正中为中文校名,校徽位于校名正上方居中;旗面颜色为学校标准色,旗帜上的校徽和校名均为白色。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北京石油学院学生之歌》,创作于1956年,北京石油学院海燕诗社学生集体(署名“平原”)作词,瞿希贤作曲。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订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